当前所在位置:四川省直属机关工会委员会 > 工作动态 > 正文

    四川省直属机关基层工会
    选举工作暂行规定

    2013-05-08 11:05:09  来源:四川省直属机关工会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更好地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省直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推选产生。
        第三条  会员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选举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在101至200人(含200人)的基层工会,选举可以召开会员大会,也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人数在201人以上的基层工会,选举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条  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五条  基层工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一届工会委员会负责。新组建基层工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
    第二章  工会会员代表的选举
        第六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工会工作,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七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在101人至200人者,代表不得少于会员的30%;会员在201人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会员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
        第八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企业单位的一线员工会员代表,学校、科研单位中教职员工和科研人员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生产。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单位(分厂、车间、科室,下同)工会组织,按照基层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报基层工会平衡后,由代表所在单位的工会负责人主持,经会员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
        第十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时,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该级工会代表或会员。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基层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不设资格审查委员会。
    对补选的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的任期与基层工会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一届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以基层工会所属工会组织为单位分别组成代表团(组),推选正副团(组)长各1人。代表团(组)长根据代表大会的议程和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安排,负责组织代表团(组)的日常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利对基层工会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基层工会领导人提出批评、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是: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二)积极参与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严肃负责地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认真做好各项民主选举工作。
        (四)积极参加对基层工会领导人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实事求是地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经常保持与本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六)积极宣传贯彻基层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对原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会员和原选举单位对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会员代表,有权利提出罢免的要求。会员代表的罢免必须经过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并经基层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因故调离原选举单位,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选举单位出现的会员代表的缺额,由全体会员另行选举,并报经基层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
            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按会员人数确定: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25人以下的单位,一般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确因工作需要,经上一级工会批准,也可以设委员3人。
        工会委员会一般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设组织、宣传、劳动竞赛、民主管理、生活保障、女工、文体、财务委员等。
        职工200人(含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职工200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工会,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条  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由7至9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1人。委员人数最低不少于3人,最多不超过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的20%。会员人数不足25人的基层工会,可设1名经费审查员。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率分别为5%和10%。
    第四章  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的基本条件是: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勇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主席、财务委员候选人以及管理工会钱、财、物的人员,不能作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的一般程序:
        (一)由工会小组(分工会),按照上一届工会委员会或新组建工会筹备组(以下简称工会筹备组)确定的候选人推荐名额提名;
        (二)由上一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集中工会小组(分工会)和会员的提名,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三)建议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再次征求各工会小组(分工会)和会员的意见;
        (四)由上一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集中各工会小组(分工会)讨论的意见,若多数工会小组(分工会)对候选人建议名单未提出异议,将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同意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并附离任工会主席工会经费审计报告和拟任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简历。若多数工会小组(分工会)和会员对候选人建议名单提出异议,则应根据多数工会小组(分工会)和会员的意见,对候选人建议名单进行调整,并提交各小组(分工会)和会员讨论确定。
        第二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常委、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一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小组(分工会)和会员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同意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查批准;也可以由同级党组织与上一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小组(分工会)和会员讨论后,由上一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小组(分工会)和会员的意见提出,报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批。
    第五章  选举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可以直接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第二十八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一届工会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进行选举时,由上一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新组建基层工会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工会筹备组主持。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一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集中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一届工会委员会、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召开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推选主任、副主任时,由上一届委员会、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三十条  投票选举前,上一届工会委员会、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产生的情况、候选人名单、简历等向选举人介绍。
        第三十一条  选举设计票人、监票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的计票人、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工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的计票人、监票人,从不是常务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三十三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
        第三十四条  因生产、工作而不能到会参加投票选举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在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
        第三十五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为废票。
        第三十六条  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得票数应超过本单位全体会员的半数;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得票数应超过应到会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
        第三十七条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同意,减少名额或今后补选。
        第三十八条  大会执行主席根据本规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宣布选举结果以及是否有效。
        第三十九条  选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工会主席、副主席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干部主管部门审批,明确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级待遇。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时,应形成本届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的决议,一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六章  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调动、罢免
        第四十一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一般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须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四十二条  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干部主管部门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时,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七章  提前、延期换届改选和补选、增选
        第四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按《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按期进行改选。因特殊情况,经本单位党组织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改选。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缺额三分之二的,应提前进行换届改选。
        第四十四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及时进行补选。
    补选为工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报上一级工会审批。
    补选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补选非工会委员会委员为主席、副主席或补选非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为主任、副主任时,应先按补选委员程序补选为委员,再召开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为主席、副主席或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补选工会委员会委员为主席、副主席或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为主任、副主任时,可以召开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审批。
        第四十五条  工会主席出现空缺时,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可以由一名副主席或工会委员代理工会主席职务,代理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  届期内,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增加委员名额。增加委员的选举办法与补选委员相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若全国总工会和四川省总工会有新的规定,按全国总工会和四川省总工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直属机关工会委员会所属基层工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于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四川省直属机关单位各基层工会选举工作暂行规定》作废。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直属机关工会委员会组宣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