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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实施“劳模关爱工程”的意见

    2013-05-08 11:05:23  来源:四川省直属机关工会委员会

    川工发[2008]29号

    各市(州)总工会,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我省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各阶层劳动群众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目前,我省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同等荣誉称号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劳模”)共10800多人。不同时期的劳模,在各自平凡的岗位上,为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用实际行动铸就了“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伟大劳模精神,展示了我省各族人民、各行各业劳动群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顽强拼搏、自强不息的时代风貌和崇高品格。为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四川省总工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劳模关爱工程”。

        一、实施“劳模关爱工程”的意义

        劳动模范是民族的精英、国家的栋梁、社会的中坚、人民的楷模。通过实施“劳模关爱工程”,进一步在全社会弘扬伟大的劳模精神,唱响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旋律,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模、关心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社会风尚,激励广大劳动者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争做贡献。

        二、“劳模关爱工程”的内容

         ㈠建立健全劳模基础档案。

        建立健全劳模基础档案,是实施“劳模关爱工程”的基础性工作。按照全总“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要坚持分级管理原则,基层和基层以上单位以基层管理为主,地方和产业以地方管理为主”,劳模基础档案管理以劳模所在的市州为主,产业为辅。根据我省实际,分三个层面建立和管理劳模基础档案:

        ⒈省总工会建立全省省部级以上劳模的简明电子档案。简明电子档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单位性质、何时因何原因获得何种荣誉称号、就业状况、本人月收入、困难等级、特殊困难情况、享受政策待遇情况。

        ⒉市州总工会建立本地(全国、省级、市级)劳模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的书面档案要求进行管理。

        ⒊省产业(局)、省直属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建立本行业本企业劳模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的书面档案要求进行管理。

        ㈡加强劳模先进事迹宣传。

        劳模精神是我国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创造的宝贵精神产品,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关爱劳模的本质要求,就是要使劳模精神不断发扬光大。为此,全省各级工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进一步加强劳模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工作:

        ⒈通过五一表彰大会、迎春劳模座谈联欢会、劳模关爱活动周(月)等形式宣传报道劳模事迹;

        ⒉适时组织劳模先进事迹巡回演讲活动;

        ⒊宣传报道有关劳模的政策、措施;

        ⒋组织新闻媒体重点采访报道有代表性的劳模先进事迹;

        ⒌通过工会网站及时宣传报道劳模事迹;

        ⒍通过社会其他渠道宣传劳模事迹。

        ㈢组织好劳模体检和疗休养工作。

        认真落实川办发[2007]50号文件精神,按照属地化原则,每两年组织一次省部级以上劳模到市(州)人民政府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根据我省实际,分四个层次开展好劳模疗休养工作:

        ⒈省总每年安排部分全国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参加全总组织的疗休养。

        ⒉省总每年组织部分省部级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以及五一劳动奖状获得单位(班组)的代表进行疗休养。

        ⒊各市州、产业工会不定期组织本地本行业劳模疗休养。

        ⒋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自主组织本单位劳模疗休养。

        ㈣做好劳模各项政策性补助的发放工作。

        ⒈根据全国统一政策和资金安排,向我省的全国劳模发放春节慰问金、低收入生活补助金、困难帮扶金。

        ⒉根据省政府政策,向省部级困难劳模每月发放150元的困难补助金。

        ⒊根据省政府政策,向农村的省部级劳模每月发放100元的生活补助金,向农村的省部级困难劳模每月发放100元的困难补助金。

        ⒋对至今保持荣誉称号且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同等荣誉称号待遇的人员),不定期发放慰问金。发放方式,将由省总工会根据各市州、产业工会核实的劳模名单进行预拨。由市州、产业工会按通知对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劳模发放。

        ㈤建立劳模经常化帮扶机制。

        ⒈省总工会建立“劳模关爱资金”。

        为了进一步体现工会作为“劳模之家”的温暖,实现对劳模关爱工作的经常化,对劳模本人及家庭发生的难以从现有政策层面解决的特殊困难(尤其发生的困难程度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给予及时的应急救助,省总工会在送温暖资金中专设“劳模关爱资金”。

        “劳模关爱资金”救助的对象是:

        1)劳模本人重大特大疾病发生的自费费用远远超出本人及家庭承受能力的;

        2)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灾祸造成劳模本人生命垂危或家庭财产损失巨大的;

        3)因历史原因,造成劳模本人无单位依托难以享受现有政策待遇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4)劳模及家庭临时发生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

        5)经省总领导同意的关爱慰问劳模的其它支出。

    救助办法和程序:

        对于发生上述特殊困难的劳模家庭,一个年度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1万元。程序上,由劳模本人或劳模所在单位工会向所在市州(省产业)工会申请,经市州(省产业)工会核实,报省总审核同意后,将救助金划拨市州(省产业)工会,再发放到劳模手中。对所发放的“劳模关爱资金”的使用效果等情况,市州(省产业)工会要向省总工会反馈。

        ⒉劳动模范纳入困难帮扶(惠民)中心优先帮扶对象。

        各级工会困难帮扶(惠民)中心在日常法律援助、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困难帮扶等方面,对劳动模范开辟“绿色援助通道”,实行优先帮扶、优先救助、优先服务的工作机制。

        ㈥建立劳模工作信息交流机制。

        建立劳模工作信息交流机制,是做好劳模管理和服务工作,实施“劳模关爱工程”的重要工作“平台”。

        ⒈疏通与劳模联系的渠道,定期召开劳模座谈会,定期走访、慰问劳模,密切与劳模的联系,尊重和听取劳模的意见和建议。

        ⒉在四川工会网站开设“劳模之家”信息交流栏目,宣传劳模政策,报道劳模工作,反映劳模心声,展示劳模风采。

        ⒊对劳模来信来访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专人负责,来信必回,及时给予答复。

        ⒋有条件的市州、产业工会可建立本级“劳模协会”,加强劳模之间的交流,形成有组织的交流渠道。

        ⒌开展与兄弟省市劳模政策待遇、劳模管理工作等信息交流工作。

        三、做好新时期劳模的评选推荐和表彰工作

        严格按照有关劳模先进评选管理办法,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树表彰符合评选条件的劳模先进。

        ⒈认真做好五年一度的全国劳模、四川省劳模的评选推荐和表彰工作;

        ⒉认真做好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的评选推荐和表彰工作;

        ⒊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的工作;

        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临时性评选推荐和表彰劳模先进的工作;

        ⒌积极探索和研究新时期在非公企业、个体劳动者、农民工中评选推荐和表彰劳模先进的路子。

        四、加强“劳模关爱工程”的领导

        劳模关爱工程,是选树、表彰劳动模范,加强劳动模范管理、服务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各级工会要加强领导,定期研究劳模管理和服务的有关工作。同时,通过与政府的联席会议、与有关政府部门的协调会议,不断完善劳模政策,落实劳模待遇,健全劳模关爱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落实劳模政策的督查工作。

        各市(州)总工会,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从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出发,实施本级的“劳模关爱工程”。

     

                                                            四川省总工会

                                                                 2008年4月18日

     

    主题词: 实施   劳模关爱工程  意见

    四川省总工会办公室                  2008年4月18日印